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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要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2016年04月12日 来源: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解读:食品经营者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是实现食品安全可追溯的需要,通过进货查验记录,可以追查相关责任人,确保食品安全的全链条监管。考虑到食用农产品区别于一般加工食品的特殊性,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专门对销售食用农产品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作出了上述特别规定,对违反该规定的,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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