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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并公布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
2016年04月07日 来源: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通报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的金融机构。”

  解读:建设信用体系,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近年来,我国大力推动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信用等级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分类监管。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建立了信用信息共享和通报机制,及时向社会发布违法违规企业和个人“黑名单”,对失信行为予以惩戒,增强了食品安全信用监管的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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