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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黔东南州2018年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监督抽检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8年06月22日 来源:黔东南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黔东南食药监发〔201813

 

 

黔东南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黔东南州2018年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监督抽检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州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现将《黔东南州2018年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监督抽检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514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黔东南州2018年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监督抽检实施方案

 

根据《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18年生产环节省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州工作实际及全州食品安全三年行动计划,确保全州食品生产企业抽检全覆盖,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实施

(一)黔东南州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各县(市)市场监管局及承检机构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每个季度调度和督促监督抽检任务完成情况;研究处理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组织汇总、分析、发布相关结果,督促指导各县(市)市场监管局开展监督检验不合格食品后处理及问题样品核查处置工作。

(二)各县(市)市场监管局负责配合承检机构抽样、组织实施省级以下辖区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和黔东南州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2个检验机构作为我州2018年生产环节省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承检机构。要按照《黔东南州2018年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监督抽检实施方案》要求,一是制定监督抽检计划,做好食品品种抽样、检验、数据汇总、结果分析、数据上报、报告发送等,撰写全州食品安全质量分析报告及食品安全质量状况报告;二是20181130日前完成全覆盖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种类的监督抽检任务。

二、工作内容和要求

各县(市)市场监管局和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黔东南州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要严格按照《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18年版)》、《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做好抽样、检验、结果上报和不合格食品后处理及问题样品核查处置。

(一)抽样

    1.抽样范围。覆盖全州食品生产企业和品种,具体见2018年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监督抽检计划表(附件1)和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负责2018年黔东南州食品安全抽检(生产环节)任务表(附件2)、黔东南州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负责2018年黔东南州食品安全抽检(生产环节)任务表(附件3)。

    2.抽样方式。承检机构承担抽样工作,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配合。

3.抽样要求。承检机构要严格依照抽样计划按所抽产品对应《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18年版)》中抽样要求实施抽样,所抽样品要能够满足检验及复检要求。样品采集过程严格按照监督抽检工作程序,履行法定手续。所抽样品如有特殊储运条件要求的,在样品运输和储存过程中必须要满足样品明示要求的储运条件,凡不能满足条件要求的,不得抽取样品、检验。原则上不得抽取201811日前生产的食品,所抽样品生产日期原则上距抽样日不超过3个月,尽可能抽取抽样日近期生产的产品。

4.特殊情况处置。一是获证企业因停产等原因无法抽样的,必须有正式停产证明或其他说明停产情况的证明材料,因特殊原因大批量暂时无法抽取样品的,需提前向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监管科书面报告,经同意,方可推迟任务完成时限。二是

国抽、州抽、县抽已抽取的食品,省级监抽不得再抽取同一批次产品。三是初检结论不合格的食品,无论企业是否申请复检,各级监管部门不得再抽取同一批次食品送检。四是抽样中发现生产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各县(市)市场监管局立即采取措施,及时依法严肃处理;对发现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在查处的同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监管科。

(二)检验

1. 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黔东南州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具体负责我州2018年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

2.检验人员应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样品进行检验,保证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

3.承检机构对于不合格样品或问题样品的检验结果,必须进行复核,确保检验结果准确可靠。

4. 承检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发现被检样品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承检机构应在发现问题并经确认无误后24小时内将问题或有关情况报告州食品药品监管局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三)人员培训

承检机构要组织开展对食品抽样和检验人员培训,认真学习《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18年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一步规范抽样、检验、数据上报,确保检验结果合法、真实、客观、准确、规范。

(四)结果处理及数据报送

承检机构要按时、准确将抽样信息、检验结果上传“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对样品检验结果不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将检验结论作出后2个工作日内上传数据,同时还要上传《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如果在流通环节抽样,抽样地与生产企业不在同一辖区的,分别给两个辖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送数据,各承检机构要对上传内容进行审核把关,认真汇总数据、分析不合格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切实有效的政策建议,1130日前完成全年抽样、检验及数据汇总上报。

(五)核查处置

各县(市)市场监管局按照《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2018年贵州省食品安全抽检检测计划>的通知》(黔食药监发〔20182号)等相关规定实施核查处置。

三、信息发布

州食品药品监管局统一上报抽检情况,发布全州食品安全质量状况报告,对全州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开展情况、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

四、工作纪律

参与抽检监测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抽样单位、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抽样、检验和结果上报,不得随意更改抽样地点和样品信息,不得瞒报、谎报、漏报、误报检测数据,确保所抽样品、检验报告、不合格食品后处理及问题样品核查处置情况及上报的抽样信息、检验结果合法、真实、客观、准确、规范,严禁弄虚作假。参与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有关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信息,不得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检监测单位和接受被抽检监测单位的馈赠,不得利用抽检监测结果开展有偿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附件:1.2018年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监督抽检计划表

         2.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负责2018年黔东南州食

           品安全抽检(生产环节)任务表

3.黔东南州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负责2018年黔东南

  州食品安全抽检(生产环节)任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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