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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节选参考
2018年05月25日 来源:黔东南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相关法规条款节选

(一)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擅自生产化妆品的。

违反条款:《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五条第三款。

处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四条;也可依照《特别规定》第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擅自生产化妆品的,责令该企业停产,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二)销售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的。

违反条款:《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十三条 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下列化妆品:

(一)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

处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也可依照《特别规定》第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停产或停止经营化妆品三十天以内的处罚,对经营者并可以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二到三倍的罚款的处罚:

(三)具有违反《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之一的行为者;

(三)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违反条款:《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第十三条 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下列化妆品

(四)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处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停产或停止经营化妆品三十天以内的处罚,对经营者并可以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二到三倍的罚款的处罚:

(三)具有违反《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之一的行为者;

(四)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

违反条款:《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第十三条 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下列化妆品:

(五)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处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停产或停止经营化妆品三十天以内的处罚,对经营者并可以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二到三倍的罚款的处罚:

(三)具有违反《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之一的行为者;

参考:《卫生部法监司关于超过有效使用期等禁止销售的化妆品如何处理请示的批复》(卫法监食便函〔2001〕125号)。

(五)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

违反条款:《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细则》第三十一条 第三项第2目。

处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六)进口化妆品没有中文标签或标签内容不符合相关规定。

方法1

违反条款:《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注明产品名称、厂名,并注明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应当注明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特殊用途的化妆品,还应当注明批准文号。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说明书上应当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不得注有适应症,不得宣传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化妆品标签、说明书、小包装上应当注明的内容,必须有中文记载。

处罚条款:《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对违反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对生产企业,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对经营单位,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

方法2

违反条款:《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 化妆品标识中除注册商标标识之外,其内容必须使用规范中文。使用拼音、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文的,应当与汉字有对应关系,并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要求。

处罚条款:《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七)销售进口化妆品时所提供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与卫生部批准内容不符的。

参考《卫生部关于销售未经批准进口化妆品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4〕105号)。

(八)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宣称特殊用途和功效的。

参考《卫生部关于化妆品监管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6〕236号)。

(九)伪造特殊、进口化妆品批准文号的。

处罚条款:《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的处罚,并可以撤消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或进口化妆品批准文号:(一)生产企业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二)转让、伪造、倒卖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者。

(十)没收进口化妆品的后处理。

处罚条款:《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没收产品按下列规定分别处理:(一)没收的产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并经检验合格的,待按《条例》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后,准予销售:4.未经批准或检验的进口化妆品。

(十一)监督抽检不合格化妆品的查处。

处罚条款:《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二、国家监管部门关化妆品卫生监督方面的批复(摘选)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总局网站数据

库数据能否作为产品认定依据有关问题的复函

食药监办药化管函〔2016〕183号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数据库数据能否作为产品认定依据的请示》(苏食药监稽〔2016〕1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总局网站数据库中化妆品行政许可相关信息是总局化妆品行政审批数据的电子化表现形式,可作为日常监督执法的参考依据。在具体案件办理过程中,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参考总局网站数据库提供的化妆品行政许可信息,结合案件调查取证的情况,对当事人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予以认定。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3月21日

 

 

 

 

 

卫生部关于化妆品监管中有关法律适用

问题的批复

卫监督发〔2006〕236号

浙江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化妆品卫生监督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有请示》(浙卫〔2006〕20号)收悉。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化妆品经营单位销售的化妆品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一)、(四)和(五)项规定的,卫生行政部门除应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对经营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外,对于不合格产品,应监督其销毁。

二、获得卫生部备案凭证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宣称具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特殊用途和功效的,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进行处罚;对于宣称具有其他特殊功效的产品,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此复。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卫生部关于销售未经批准进口化妆品有关法律

适用问题的批复

卫监督发〔2004〕105号

河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化妆品经营单位销售未经卫生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冀卫法监函字〔2004〕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化妆品经销商经销未经卫生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应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对经销商进行处罚。

二、进口或者销售进口化妆品时所提供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与卫生部批准内容不符的,可视为进口或销售未经批准或检验的进口产品,应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进行处罚。

此复。

                                               二○○四年四月一日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特殊用途化妆品监督

有关问题的复函

卫法监食便函〔2004〕47号

湖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认定特殊用途化妆品品种问题的请示”(鄂卫生文〔2004〕2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目前,我部对染发产品的审批是按颜色区分的,一个批号只对应一种颜色的染发产品。

二、经核实,批准文号为“卫妆特字〔2002〕第0464号”的产品确为“瑞缤染发膏(黑色)”。其他颜色的“瑞缤染发膏”也应该申报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

此复。

                                                   卫生部法监司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标识资生堂的进口化妆品

有关问题的复函

卫法监食便函〔2003〕180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

你厅“关于标识资生堂的进口化妆品有关问题请示的函”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到目前为止,我部未批准过“资生堂男士护肤霜”和 “资生堂男士营养面霜”两种产品,经核实,批号为卫妆进字(2000)第0080号的产品为“资生堂化妆基础霜”,批号为(97)卫妆准字02-JK-7679的产品为“诗蔓滋养增白日霜”。

二、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应是一个批准文号针对一个产品。

对于化妆品生产经营中出现的违规行为,应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卫生部法监司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超过有效使用期等禁止销售

的化妆品如何处理请示的批复

卫法监食便函〔2001〕125号

湖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对超过有效使用期限等禁止销售的化妆品如何处理的请示”(湘卫报〔2001〕1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对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应当责令禁止销售,并监督销毁。同时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这种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此复。

                                                  二○○一年六月十四日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如何计算对化妆品生产

经营行为违法所得的请示的复函

卫法监食发〔2000〕第16号

上海市卫生局:

你局沪卫卫监〔2000〕3号“关于如何计算化妆品生产经营行为的违法所得的请示”文件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所称的违法所得,是指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全部营业收入(包括成本和利润)。

此复。

                                               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对化妆品卫生监督中有关

问题请示的复函

卫法监食便发〔2000〕第146号

湖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化妆品卫生监督中有关问题请示的函”(鄂卫法监函发〔2000〕1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意见如下:

一、经查下列三个产品批号和名称是真实的:(97)卫妆准字01-JK-7711,资生堂中性沐浴露;(97)卫妆准字01-JK-7710,资生堂透明护发素;(97)卫妆准字01-JK-7709资生堂透明洗发水。但上述三个批准产品的名称后面均未提及香型。请示中提及的批件与卫生部的批件不一致。

二、同名称不同香型的化妆品应当按不同类别的化妆品申报卫生许可批件,即一种香型一个批号。

三、对伪造化妆品批件的行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此复。

                                                         卫生部法监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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